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因「澄清湖大樓案」等案,一審遭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銀行法特別背信等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全案仍可上訴。目前遭限制出境的辜仲諒,近日以亞洲棒球協會(BFA)會長身分,需赴中國杭州主持第四屆亞洲女子棒球錦標賽閉幕典禮為由,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暫時解除境管。高等法院裁定,辜仲諒在提出新台幣2億元保證金後,准予其於11月2日至3日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

根據高等法院裁定,辜仲諒方面主張,其身為亞洲棒協總會長,有親自到場確認賽事閉幕流程並主持典禮之必要性與急迫性。高院合議庭審酌後認為,閉幕典禮於11月2日舉行,辜仲諒親自出席尚屬可採。因此,在辜仲諒提出2億元保證金,並責付律師葉建廷的條件下,裁准暫時解除其於11月2日至3日的出境限制。不過,針對辜仲諒聲請自11月1日即出境參與工作會議,高院認為可由幕僚代為處理,無親自出席之必要,予以駁回。
本案源於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檢方指控,辜仲諒於2005年擔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期間,與前妹婿陳俊哲(另案通緝中)等人共謀,安排由陳實質掌控的紙上公司「泰通公司」,先以8.5億元購入澄清湖大樓,再以9.5億元加價轉賣給中信銀行,致使中信銀行蒙受1億元價差損害。法院一審認定辜仲諒犯銀行法共同背信罪、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及公告不實財報罪。同案被告中信金控前財務長張明田、中信銀前副總經理林祥曦等人,亦分別遭判處8年至9年6月不等徒刑。
一審判決後,中信金控曾發布聲明表示,相關交易是為維護公司利益,所有收益均在集團體系內,相關同仁未違背職務或獲取不法利益,公司亦未受損害,將支持同仁循司法途徑證明清白。一審法院宣判後,裁定辜仲諒等人自判決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此案仍未定讞,目前已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