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公司(1218)經營權之爭引發的司法案件再有新進展。針對新經營團隊控告前董事長詹景超,涉嫌以「濫付律師費」方式掏空公司321萬餘元,涉犯背信罪一案,台北地檢署經調查後,認定詹景超當時確有委任律師應對多起訴訟的需求,且律師事務所已善盡義務,查無積極證據顯示其有不法意圖,5日予以不起訴處分。

圖取自泰山官網。
此案源於龍邦集團入主泰山後,對前董事長詹景超提起告訴。新經營團隊指控,詹景超在任內未經正常的公文簽核流程,便與特定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顧問契約,並支付共計321萬1300元的法律服務費,此舉已損害公司利益。詹景超到案時辯稱,自他擔任總經理以來,公司便有委任法律顧問,2022年因龍邦興訟,原有的律師無法負荷龐大案量,才另尋合作對象以維護公司權益。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2022年間泰山公司因經營權之爭而官司纏身,此事為眾所周知,詹景超當時身為公司負責人,確有委任律師應訴或尋求法律策略反制的實際需求。檢方指出,受委任的律師事務所有實際指派律師參與會議、撰寫書狀,已履行受任人義務,難以認定有造成泰山損害或使律所獲取不法利益。
針對新團隊質疑其中兩起案件當事人並非泰山,費用卻由公司承擔。詹景超解釋,其一為他與詹逸宏、詹皓鈞遭龍邦董事長劉偉龍攻擊,因此委任律師提告妨害名譽;其二則是為避免市場派干擾,由股東鴻強公司出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獨立董事召開股臨時會。檢察官採納其說法,認定這兩起訴訟均與泰山公司事務高度相關,詹景超主張為「因公涉訟」,費用由公司負擔尚屬合理,不構成背信。
儘管詹景超在此案中獲不起訴,但他仍面臨多起其他官司。在民事方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日前一審認定,詹景超任內主導的「出售全家股份」及「投資街口金融科技」兩大董事會決議均屬無效;台北地方法院另一起判決則認定,詹景超因多項決策違反公司內控,導致泰山遭證交所裁罰,須賠償公司250萬元。上述兩起民事判決均尚未定讞,全案仍可上訴。
此外,在刑事方面,詹景超另被控於2022年間,為鞏固經營權涉嫌炒作泰山股價,並在出售全家股權等案中涉及《證交法》操縱股價、非常規交易及特別背信等重罪,目前案件仍在檢方偵辦中。綜觀而言,詹景超雖在部分案件中脫身,但仍有多起攸關公司治理與個人責任的民、刑事案件尚在司法程序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