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長達23年的宏福案,最高法院於17日做出最終判決。針對無黨籍台北市議員陳政忠被控操縱宏福建設股價、虛偽記載公開說明書等罪行,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高等法院更四審見解,依證券交易法操縱股價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虛偽記載公開說明書罪判刑2年,全案定讞。

陳政忠。(圖取自台北市議員陳政忠臉書粉絲專頁)
根據檢方指控,陳政忠身為宏福機構創辦人,於民國86年間亞洲金融風暴時期,為避免持股資產縮水,指示時任宏福建設總稽核盧寶琴等人,利用人頭帳戶操縱宏福股價。此外,陳政忠亦被控在辦理現金增資時,於公開說明書中虛偽記載資金用途,不法所得估計逾新台幣60億元。台北地檢署於民國90年依背信、證交法等多項罪名將其起訴。
本案審理過程一波三折,歷經多次更審。一審台北地方法院重判陳政忠20年徒刑;二審高等法院則改判9年。其後,最高法院四度發回更審,期間業務侵占等罪名陸續獲判無罪確定。更三審時,法院一度以證據不足為由改判陳政忠無罪,但經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再度撤銷判決發回。
高等法院更四審合議庭根據多名被告與證人證詞,以及帳冊、資金查核資料等證據,認定陳政忠犯行明確,並考量案件纏訟多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判處上述刑期。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已詳述採證理由及量刑依據,陳政忠上訴意旨僅為個人意見,不符法定上訴要件,故予以駁回。
隨著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此案正式定讞。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而陳政忠的台北市議員職務,將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予以解除,其缺額依法不進行遞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