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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EUA利空消息內線交易 聯亞生技前主管二審改判1年6月至4年10月

聯亞生技新冠疫苗(UB-612)內線交易案,台灣高等法院近日二審宣判,認定一審判決對於犯罪所得的計算...

聯亞生技新冠疫苗(UB-612)內線交易案,台灣高等法院近日二審宣判,認定一審判決對於犯罪所得的計算方式與沒收諭知有誤,因此撤銷原判決並重新量刑。合議庭仍依內線交易罪,判處時任董事長特助彭文君、行政管理處處長傅琳芳、傅琳芳之父傅金城、醫學事務部經理黃俊樺等4人,1年6月至4年10月不等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高等法院判決,聯亞生技的子公司聯亞藥業公司(聯亞藥)為UB-612疫苗生產鏈的關鍵一環,因此疫苗能否取得緊急使用授權(EUA),對聯亞藥的股價構成重大影響。法院查明,2021年8月15日,衛福部食藥署召開專家審查會議,會中公布UB-612疫苗的「原型株活病毒中和抗體幾何平均效價比值」及「血清反應比率」兩項關鍵數據,均未達到EUA審查基準,此一重大利空消息於該會議上明確。

法院認定,當時代表聯亞生技出席會議的彭文君與黃俊樺,因職務關係當場獲悉此重大消息。隔天(16日),在消息尚未公開前,彭文君將此事告知座位相鄰的傅琳芳,傅琳芳隨即致電其父傅金城。四人均在當天下午2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正式對外公布EUA審查未通過前,搶先賣出手中持有的聯亞藥公司股票以規避損失。

審理期間,彭文君等人辯稱,疫苗審查結果與聯亞藥業務無直接關聯,且賣股是基於個人投資判斷。然而高等法院認為,彭文君、黃俊樺屬證交法規定的「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傅琳芳與傅金城則為「消息受領人」,其賣股時機與獲悉消息時間點高度吻合,內線交易犯行事證明確,被告辯詞不足採信。

高等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對於犯罪不法所得的擬制性計算基礎難認有據,且沒收諭知未附加相關發還條件,程序有所未洽,據此撤銷一審判決,仍維持一審刑度,判處彭文君有期徒刑4年10月、傅琳芳3年9月、傅金城3年4月。黃俊樺因在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獲判1年6月,並宣告緩刑4年,緩刑期間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全案尚未定讞。

此外,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對彭文君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審新竹地院判決彭文君等4人應連帶賠償投資人3960萬元;本案民事部分現由高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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