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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重判9年怕人跑了 高院裁定淳紳前董座沈瑋續戴電子手環8個月

上櫃公司淳紳(4529)掏空案,臺灣高等法院近日作出最新裁定。因董事長沈瑋在一審遭重判9年徒刑,法院...

上櫃公司淳紳(4529)掏空案,臺灣高等法院認為,因董事長沈瑋在一審遭重判9年徒刑,有高度逃亡之虞,故裁定自今年10月2日起,延長其電子手環科技監控8個月。本案目前於高等法院審理中。

沈瑋(右)。圖取自桃園市政府官網。

高等法院於裁定中指出,沈瑋身為上櫃公司董事長,具備相當資力、人脈,並擁有多國護照及長期海外生活經驗。考量其一審遭判重刑,並遭宣告沒收追徵逾新臺幣4千萬元犯罪所得,足認其有為規避刑責而逃亡他國的動機與能力。法院認為,被告過往雖遵期到庭應訊,但此與日後是否因重判而萌生逃亡意念無關,因此不採信其無逃亡必要的說法,裁定延長監控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

回顧本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法院認定沈瑋主導多起掏空公司資產的犯行。其手法包括利用「電池包專利使用權交易」,安排淳紳向其掌控的關係人公司,購買尚未取得專利的技術,藉此抵銷關係人公司對淳紳的鉅額債務。此外,沈瑋亦被認定利用淳紳百分之百持股的境外子公司EPTI,兩度違法發放合計30萬美元的績效獎金給自己。法院亦認定沈瑋與陳明煒共同發布不實新聞稿,將一筆「有條件借款」佯稱為「投資款全數到位」,藉此操縱影響市場股價。

一審認定沈瑋涉犯證券交易法之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及散布不實流言操縱股價等多項罪名,數罪併罰,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同案被告董事陳明煒則因共同操縱股價等罪,遭判處有期徒刑3年8個月;另經理人秦禮明、藍靜嫻則獲判無罪。

針對一審判決,淳紳公司曾發布重大訊息指出,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判決書,宣判主文以法院判決書為準。

本案在一審判決後,檢方與沈瑋均不服提起上訴,全案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為確保司法程序順利進行,高等法院因此作出延長對沈瑋科技監控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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