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驊企業(5465)前實際負責人張連生、財務顧問鄭正忠,因經國號戰機訂單銳減,涉嫌主導富驊子公司富驊航太以高價收購關係企業土地,造成富驊企業重大損害。高等法院二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等罪,分別判處張連生有期徒刑3年6月、鄭正忠3年2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IDF經國號戰機。(圖取自國防部發言人粉絲專頁)
判決指出,張連生同時身兼上櫃公司富驊企業及全特技術工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當時政府發起自製IDF經國號戰機政策,國防基金會與民間共同成立全特公司,之後由張連生接手,由於經國號戰機訂單銳減,為解決全特公司對國防基金會及其個人的鉅額債務,張連生與財務顧問鄭正忠共同策劃,由富驊企業新成立的子公司富驊航太,向全特公司收購位於桃園楊梅的廠房與土地。
法院調查發現,該筆不動產經法院委託鑑價僅約3.7億元,拍賣底價則為4.06億元。然而,張連生與鄭正忠在富驊企業董事會討論收購案時,刻意隱瞞此一低價資訊,反而提出其他較高的鑑價報告,並邀集熟識仲介營造市場上有買家欲高價購買之假象,藉此誤導董事會。董事會原先共識是以5.3億元購入,但張連生等人仍嫌不足,再度拉高價格,最終董事會決議以不高於6.1億元價格購入,並由富驊航太以約6.09億元簽約成交。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原判處張連生徒刑5年、罰金2,000萬元;鄭正忠徒刑4年6月。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考量犯罪所得與損害計算方式,改判張連生3年6月、併科罰金1,000萬元,鄭正忠改判3年2月。張、鄭兩人不服,主張交易主體非公開發行公司,不適用證交法等理由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已詳述富驊航太雖非公開發行公司,但身為富驊企業的從屬公司,其交易仍受《證券交易法》規範以保障投資人。法院認定,張、鄭二人行為造成富驊企業依其持股比例計算,實際損害高達4,743萬餘元,已屬重大損害,因此予以駁回上訴,全案就此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