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業達(2356)控告前員工跳槽洩密予競爭對手仁寶(2324)一案,台北地方法院歷經8年審理,於今(21)日做出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英業達前代理處長江穎範等3人分別違反《營業祕密法》及《著作權法》,判處6個月至2年6個月不等徒刑;仁寶電腦則因受雇人行為,依《著作權法》判罰金20萬元,但違反《營業祕密法》部分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圖取自仁寶電腦臉書粉絲專頁。
本案起因於2017年,時任英業達電腦事業群代理處長的江穎範、測試部長朱俊豪及工程師吳忠輝,在任職超過10年後,先後離職並轉投仁寶電腦。檢方指控,江穎範等3人涉嫌「帶槍投靠」,將在職期間接觸到的高端伺服器產線技術、客戶測試資料等營業秘密,以電子郵件寄至私人信箱後洩漏給仁寶,不法侵害價值估逾新台幣54億元。3人於審理期間均否認犯罪。
法院審理後認定,江穎範洩漏英業達營業秘密共12次,朱俊豪洩漏1次,兩人皆意圖在中國大陸地區使用,因此依違反《營業祕密法》分別重判2年6個月及1年4個月有期徒刑。吳忠輝所洩漏的檔案,法院則認為不具秘密性,未構成違反《營業祕密法》,但其重製行為已侵害英業達的著作財產權,故依違反《著作權法》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針對仁寶電腦部分,合議庭認為,仁寶已盡力採取防止員工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之措施,故就違反《營業祕密法》部分判決無罪。然而,法院指出,江穎範、朱俊豪在受雇期間確有侵害英業達著作權之行為,依據《著作權法》規定,仁寶身為雇主須負無過失的併罰責任,因此合併判處罰金20萬元。
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方面,法院判決江穎範、朱俊豪、吳忠輝須分別賠償英業達320萬元、30萬元及10萬元。法院說明,因英業達所提證據尚無法使法院就損害數額形成確切心證,故依法酌定賠償金額。仁寶電腦則因營業秘密部分獲判無罪,且著作權侵害部分無證據顯示其有故意或過失,故獲判免負民事賠償責任。不過,法院同時命令仁寶、江穎範及朱俊豪等人,必須刪除並銷毀所持有的相關營業秘密資料。
此案為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全案仍可上訴。由於案件涉及兩大電子代工巨頭的商業競爭與高科技產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後續司法程序的發展將成為各界關注焦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