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今(19)日針對長榮國際儲運等7家貨櫃儲運業者聯合收費案做出最終判決,駁回業者上訴,全案定讞。此判決不僅確立了對這7家業者共計4195萬元的罰鍰,也為這起長達十年的反托拉斯爭議劃下句點。全案源於21家業者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總計6525萬元。
本案起因於2014年,中華民國貨櫃儲運事業協會代表長榮國際儲運等21家會員,共同決議恢復收取長期未收的「3噸以下CFS出口貨物裝卸搬運使用機械費」,費率訂為每計費噸55元。公平會接獲檢舉後調查,認定業者間利用協會會議場合形成恢復收費的共識,並採取一致性行動,屬於相互約束事業活動的聯合行為。
最高行政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涉案的21家業者在全國貨櫃集散站的營業額及運量市佔率合計超過八成,已達「足以影響我國貨櫃集散服務市場供需功能」的程度。法院認為,業者為避免單獨恢復收費而流失客戶,遂透過協議共同行動,此舉已構成公平交易法所禁止的核心「價格聯合」,對市場自由競爭機制具有高度危害性。
此案歷經多次行政訴訟。公平會最初裁罰7260萬元,經業者訴願後法院一度撤銷原處分。公平會於2021年重行審議,考量業者不法利得等因素後,改裁罰21家業者總計6525萬元。其中9家業者不服再提行政訴訟,於一審敗訴後,包含長榮國際儲運在內的7家業者繼續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最終仍遭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最終認定,公平會已充分審酌各業者違法所得、市場地位、參與聯合行為程度及配合調查態度等情狀,其裁罰金額符合比例原則,並無裁量濫用。此判決定讞,不僅確立了對大型企業聯合行為的裁罰正當性,也彰顯主管機關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決心,對業界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