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應用材料科技公司(光洋科)前貴金屬交易主管陳力凡,被控夥同同事許藝蓁侵占公司450公斤黃金案,司法程序獲重大進展。刑事部分,最高法院就侵占黃金部分,駁回陳力凡上訴,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判刑定讞。民事求償方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則判決陳力凡應賠償光洋科1693萬餘美元,折合新台幣約5.3億元,此部分仍可上訴。

圖取自光洋科官網。
根據臺南高分院民事判決,法院認定時任光洋科貴金屬交易主管的陳力凡,與時任實體交易課主管的許藝蓁共同策畫,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高達450公斤的黃金。法院認為,陳力凡與公司之間屬於委任關係,身為公司授權之主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卻違反受託責任,造成公司蒙受重大損失,因此須負擔全額賠償責任。據悉,此批黃金若以現今市價估算,價值已超過新台幣18億元。
刑事判決部分,最高法院維持二審部分見解,認定陳力凡與許藝蓁就侵占黃金一事有犯意聯絡。判決理由指出,許藝蓁設立境外人頭公司,與光洋科進行「預售」黃金交易,卻向公司內部回報為「現貨」交易,藉此得以不合常規地提早將黃金運至香港子公司後侵吞。法院認定,陳力凡利用其職權讓異常交易順利通關,且在許藝蓁遭公司取消交易授權後,仍違背職務,刻意漏未通知主要往來銀行豐業銀行,使其能繼續犯案。
對此,陳力凡在審理期間辯稱,自己僅是衍生性交易課主管,無權決定實體交易,相關文件簽核多屬形式,且公司內部流程本就存在問題,其損失與他無關。然而,法院並未採信其說詞,認定其在公司授權範圍內有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與公司屬委任關係,應負起相應責任。
此案錯綜複雜,最高法院僅就陳力凡、許藝蓁等人涉及侵占450公斤黃金的部分駁回上訴定讞;但針對許藝蓁等人涉及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等部分,則以二審判決理由不備、調查未盡等為由,撤銷原判決,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這也意味著,全案並未完全終結。
綜上所述,光洋科黃金盜賣案在司法上僅部分塵埃落定。陳力凡就侵占黃金部分的9年刑期已告確定,但鉅額民事賠償判決尚未定讞。至於許藝蓁等人所涉其他財經犯罪指控,仍待更審程序進一步釐清事實與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