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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財報不實 恩得利前董座林有欽二審改判6年

台北報導—上櫃公司恩得利(1333)前董事長林有欽等人所涉的財報不實及掏空案,台灣高等法院今日(18...

上櫃公司恩得利(1333)前董事長林有欽等人所涉的財報不實及掏空案,台灣高等法院日前作出二審判決。合議庭認定林有欽部分犯行有情可憫恕之處,將其不得易科罰金的刑期由一審的8年減為6年,得易科罰金部分則維持1年5個月。然而,同案一審被判有罪的前董事長林義雄、康榮寶,以及前財務長黃悌愷、鄭龍駿等四人,因檢方追加起訴程序不合法,二審獲判公訴不受理。全案仍可上訴。

示意圖。(圖取自pexels圖庫)

根據高等法院判決,林有欽在擔任恩得利董事長期間,為支應中國子公司的公關費用,長期將廢料變賣所得款項存入私人帳戶,形成所謂的「小金庫」,未如實列入公司帳冊,導致公司2014年及2015年的合併財務報表分別虛增新台幣3,224萬元及1,883萬元,構成財報不實。法院考量此舉是為應對當地商業陋習以利公司營運,並非全然為個人私利,主觀惡性尚非重大,因此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輕其刑。

此外,林有欽還被認定多項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他為籌措個人投資所需資金,未經董事會決議,私自以公司名義開立本票,為其掌控的福融投資公司提供2,760萬元的借款連帶保證,使恩得利承受重大財務風險。不僅如此,林有欽更將「小金庫」中的資金挪為私用,支付個人借款利息與交保金等共計約284萬元。最嚴重的是,他與時任董事長康榮寶共謀,將子公司「兆震公司」應償還給母公司恩得利的95萬美元(約新台幣2,860萬元)款項,直接挪用以償還個人債務。

本案二審最關鍵的轉折,在於林義雄、康榮寶、黃悌愷、鄭龍駿四名被告的判決結果。高等法院指出,檢方當初是以「追加起訴」方式將此四人併入另一件已在審理中的案件。然而,這四人並非原案被告,其涉犯罪名也與原案無直接關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中「相牽連案件」的定義。法院因此認定檢方的追加起訴程序不合法,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為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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