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於近日舉辦「證券詐欺損害賠償研討會」,聚焦財報不實等案件中,投資人損害賠償計算的法律爭議。與會專家指出,現行證券交易法對此規定簡略,導致實務見解分歧,如何建立公平且明確的賠償標準,成為健全資本市場的關鍵課題。

最高法院大法庭。(圖取自司法院官網)
此外,投保中心藉由東森媒體案等指標性案例,深入剖析證券詐欺的樣態與責任歸屬。該案中,東森集團前總裁為將公司股權高價售予美商凱雷集團,竟先以形式合法的「撤銷公開發行」手段,規避證券交易法對於公開收購應以同一條件收購所有股東股份的強制規定。
根據投保中心資料,凱雷集團當時議定收購價為每股32.5元,但東森高層為牟取價差,先透過關係企業以每股20元左右的低價向不知情的小股東收購股票,再轉售給凱雷集團。此舉利用資訊不對等,以合法手段掩蓋其規避法規、損害小股東權益的非法目的,構成證交法第20條的「虛偽」行為。
投保中心為受害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後,損害賠償的計算成為攻防核心。法院判決確立了兩大關鍵亮點:首先,法院認定集團總裁雖非掛名董事,但身為「實質負責人」,其利用關係企業進行收購,該等公司亦須與其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其次,在賠償金額認定上,高等法院原先以每股26元的「公平價格」作為計算基準,但最高法院作出有利於投資人的見解,認為應以凱雷集團實際收購價每股32.5元來計算小股東的「所失利益」,並將案件發回更審,此判決成為投資人保護的重要標竿。
從東森案的判決到此次司法院的研討會,顯示司法實務正逐步建構更完善的投資人保護機制。未來法院對於證券詐欺案件的損害賠償認定,將更重視實質公平與填補投資人實際損失,此舉有助於強化公司治理,並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全發展。





